湖北千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請人崔廷武訴被申請人湖北千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案(案號: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464號),因你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464號仲裁裁決書。
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湖北千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崔廷武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611.6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829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952.8元。
二、被申請人湖北千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崔廷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0976.4元。
三、被申請人湖北千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崔廷武支付醫療費6664.68元,伙食補助費75元。
四、駁回申請人崔廷武的其他仲裁請求。
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