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趣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請人高文君訴被申請人江西趣君科技有限公司的勞動爭議案(案號: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666號),因你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委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缺席審理并作出裁決。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洪勞人仲案字〔2024〕第1666號仲裁裁決書。
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高文君與被申請人江西趣君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7日-2024年3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江西趣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人高文君付二倍工資差額13462.07元;
三、駁回申請人高文君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南昌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