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中的作用,有效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監督,建水縣醫療保障局決定面向全縣公開招募一批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義務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募人數
擬招聘醫療保障基金義務社會監督員5名。
二、招募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公道正派;
(二)熱愛醫療保障事業,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觀察分析問題的能力;
(三)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聯系群眾,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具備履行醫療保障基金社會義務監督職責相適應的健康狀況、綜合素質和能力要求;
(五)具有醫藥、法律、財務、信息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者優先考慮;
三、招募限制條件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已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的;
(二)因違法違紀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嚴重失信行為未進行信用修復的;
(四)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等負有基金監管職責的在職人員;
(五)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履行醫保社會監督員職責的。
四、主要職責
(一)宣傳醫療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政策、醫療保障知識;
(二)對建水縣醫療保障局和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管理過程中依法行政、廉潔自律、辦事效率、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三)對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醫保服務、使用醫保基金,以及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等進行社會監督;
(四)向建水縣醫療保障局反映在社會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違約、違紀行為;
(五)充分發揮社會義務監督員的社會監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會各界對醫療保障工作的咨詢意見、建議;
(六)參與建水縣醫療保障局組織的其他社會義務監督活動;
(七)受邀參加建水縣醫療保障局組織的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相關工作和會議。
五、報名時間和方式
(一)報名時間:2024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
(二)報名方式:自愿參加此項義務工作的人士,請如實填寫《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申報表》(附件1)相關內容并將報名表電子版發送至郵箱報名。也可在工作日到建水縣醫療保障局現場報名。電子郵箱:jsxylbzj@163.com,現場報名地址:建水縣醫療保障局2樓基金監管科辦公室。
(三)審核確認:建水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科對報名表基本信息進行核實和篩選,根據申請人的專業、從事的工作、年齡結構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選聘意見,提交局務會議審核確認。審核確認后由建水縣醫療保障局頒發統一印制的社會義務監督員聘書,聘期二年。社會義務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續聘,到期未續聘的自然解聘。聘期內按照《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制度》(附件2)進行管理。
附件1: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申報表
姓名 |
|
性別 |
|
照片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
年齡 |
|
健康狀況 |
|
|||
身份證號 |
|
是否在職 |
|
|||
聯系電話 |
|
電子郵箱 |
|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
|||||
個人簡歷 |
|
|||||
誠信聲明 |
本人承諾: 1.本表上所填寫的內容真實、有效,本人具備與履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職責相適應的健康狀況等條件; 2.本人無犯罪記錄及嚴重失信行為,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秉持公心,依法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監督工作; 3.未受過刑事處罰,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合理、有效、合法使用,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加大對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的監管力度,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服務與監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水縣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縣醫療保障局”)負責本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定期通報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由縣醫療保障局公開聘任,并頒發《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監督員聘書》和《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監督員證》(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證》)、義務開展醫療保障社會監督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成立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醫療保障局主管基金監管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基金監管科科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基金監管科、醫療服務管理及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科、待遇保障科、醫保中心等工作人員組成,縣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科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聘任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心社會公益,誠實守信,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心和正義感;
(二)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關心、支持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自愿義務參加醫療保障監督工作,自覺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具備與履行監督職責相適應的時間精力和健康條件;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第六條聘任范圍
(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新聞媒體從業者;
(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與集中采購藥品生產經營配送企業工作人員、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我縣參保群眾等。
第七條社會義務監督員職責
醫療保障社會義務監督員由縣醫療保障局聘任,在縣醫療保障局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監督全縣醫保經辦機構及其委托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執行醫保政策情況,向縣醫療保障局反映有關違反醫保政策、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等問題線索;
(二)協助宣傳醫療保障政策法規、收集社會各界對醫療保障工作意見;
(三)監督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生產經營及配送企業執行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政策情況,定點醫藥機構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收費等政策情況,并向縣醫療保障局反映有關政策執行不到位、違法違規等問題線索;
(四)對我縣醫療保障系統及其委托的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障工作開展情況和政風行風情況進行監督,及時向縣醫療保障局反映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五)縣醫療保障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社會義務監督員監督方式
社會義務監督員可以在監督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社會義務監督員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提供監督范圍內相關資料時,應聯系縣醫療保障局,由醫保部門工作人員通知定點醫藥機構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社會義務監督員監督范圍和內容
(一)涉及對醫療保障系統、經辦機構及委托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1.服務態度生硬,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服務承諾的;
2.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4.其他違反醫保政策法規、欺詐騙保行為的。
(二)涉及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1.通過偽造醫療文書、財務票據或憑證等方式,虛構醫療服務“假住院、假就診、掛名住院”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為非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醫療保障結算資格的新增執業地址(科室)、暫停醫療保障服務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或將定點資格出租、轉讓給其他單位經營的;
3.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4.使用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參保人員按規定應當自付的醫療費用,或將醫療保障支付范圍外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材料、醫療服務設施串換為醫療保障支付范圍內的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
5.以減免自付費用等不正當手段誘導參保人員住院的,或采用返還現金、禮券、贈品及醫療保障定點名義從事商業廣告等促銷手段誘導醫療消費的,或以住院變相體檢的;
6.相關證照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7.串通參保人員兌換現金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8.采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成為定點醫療機構的。
(三)涉及對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1.偽造虛假憑證或串通參保人員兌換現金騙取基金,或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的;
2.為非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或將結算設備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或遷移到營業范圍外的;
3.為參保人員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提供醫保結算服務的;
4.相關證照被注銷、撤銷或吊銷的;
5.將醫保目錄范圍之外的項目按照目錄內項目申報醫保結算的,為參報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6.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7.以醫療保障定點名義從事商業廣告和促銷活動的;
8.以劃卡后退付現金等手段,套取醫療保障基金或為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提供便利條件的;
9.通過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四)涉及對參保人的監督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
2.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
3.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4.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
5.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第十條社會義務監督員可將監督意見以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縣醫療保障局反饋。
第十一條社會義務監督員紀律要求
(一)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二)不得與被監督對象產生不正當利益關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監督對象索取任何可能對工作的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財物;
(三)實事求是,確保提供的線索、資料真實可靠;
(四)維護被監督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透露監督檢查情況,不得泄露被監督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每一屆社會義務監督員由縣醫療保障局先決定擬聘任的人數,然后通過社會公開報名或推薦等方式,綜合報名人員、被推薦人員各方面條件進行選聘。
優先聘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員。
第十三條社會義務監督員聘任程序
(一)由縣醫療保障局先行確定擬聘任的人數;
(二)向相關單位發出推薦函或向社會公開聘任;
(三)由推薦單位確定推薦人選,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寫《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報名表》(見附件);
(三)推薦單位將《建水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社會義務監督員報名表》報至縣醫療保障局;
(四)經縣醫療保障局核準聘任,頒發統一印制的聘書和《社會監督員證》;
(五)向社會公布聘任名單。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解聘
(一)聘用期滿未續聘的;
(二)聘用期內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要求的;
(三)因健康問題無法勝任義務監督員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條續聘、解聘程序
(一)社會義務監督員的每屆聘任期限為三年。聘任期滿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同意,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
(二)社會義務監督員在聘期內要求解聘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推薦單位同意后,書面報請縣醫療保障局核準,經縣醫療保障局核準后,通知社會義務監督員本人和其所在單位,并收回《社會監督員證》。
(三)社會義務監督員無正當理由兩年內不履行職責,縣醫療保障局將予以解聘,并通知社會義務監督員本人,收回《社會監督員證》。
(四)社會義務監督員濫用權利、嚴重干擾醫療保障監督管理秩序、不能履行職責或違反紀律、將《社會監督員證》轉借他人、徇私舞弊,將予以解聘,收回《社會監督員證》,如涉及違法犯罪的將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社會義務監督員實行義務聘任制。
第十七條相關制度
(一)聯系制度。縣醫療保障局指定專人負責社會義務監督員的管理和聯絡,及時向社會義務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其它相關資料。
可采取電話、郵件、微信、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社會義務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例會制度。縣醫療保障局定期召開社會義務監督員座談會,部署任務,探討問題,交流經驗,總結工作,聽取社會義務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
(三)通報反饋制度。縣醫療保障局對社會義務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意見建議,轉遞的群眾來信及投訴、舉報,指定專人負責受理,并及時向社會義務監督員反饋辦理和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被監督對象應積極配合社會義務監督員的相關監督工作。
社會義務監督員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事監督工作范圍以外非法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縣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