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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紅河州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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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2023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公告

紅河州2023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將于2023年10月21日~22日舉行,為確保考試安全、平穩、有序進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

(一)高中起點升本、專科考試時間

時間 日期10月21日 (星期六)10月22日(星期日)
9:00—11:00語文英語
14:30—16:30數學(文科) 數學(理科)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高起專)

(二)專科起點升本科考試時間

報考科類10月21日(星期六)10月22日(星期日)
9:00—11:3014:30—17:009:00—11:3014:30—16:30
文史中醫類政 治英 語大學語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藝術類政 治英 語藝術概論
理工類政 治英 語高等數學(一)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經管類政 治英 語高等數學(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法學類政 治英 語民 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教育學類政 治英 語教育理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農學類政 治英 語生態學基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西醫類政 治英 語醫學綜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二、考區考點

考區考點考生類別備注
州級紅河職業技術學院(州民族師范、州農業學校、州財經學校)專升本考生具體考試地點以準考證上打印為準。
彌勒彌勒市第一中學高起專、高起本考生
彌勒市第四中學

考點學校地址具體如下:

紅河職業技術學院(州民族師范):紅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延長線紅河州職教園區1號門(北門)直走700米左轉

紅河職業技術學院(州農業學校):紅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延長線紅河州職教園區1號門(北門)直走100米左轉

紅河職業技術學院(州財經學校):紅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長線紅河州職教園區2號門(東門)進入后左轉800米

彌勒市第一中學:彌勒市西區開發區錦程路

彌勒市第四中學:彌勒市彌勒大道北段

三、考前準備

(一)打印準考證。10月16—22日考生可登錄云南省成人高考報名系統(https://ck.ynzs.cn/),認真閱讀“考試須知”“考場規則”“考生承諾書”等內容,根據提示下載打印本人《準考證》。準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請妥善保存并認真閱讀了解考試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嚴禁偽造、變造或擅自涂改《準考證》,嚴禁在《準考證》正反面做任何標記,否則按違規處理。

(二)熟悉考點。請根據準考證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準備,建議考生提前一天熟悉考點交通路線和周邊環境,但不得進入考點學校內。

(三)攜帶物品。考生提前準備2b鉛筆、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無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備考試用品,其他與考試無關的任何物品一律不準帶入考場。

(四)了解考試違禁物品,避免造成違規。嚴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電子手環等通訊工具、書籍、資料、包袋、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計時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

(五)因身體特殊情況(如醫療器械、懷孕等),不能使用安檢設備安檢的考生,須提前準備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四、考試須知

(一)帶齊證件材料。考生憑紙質版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含有效期內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士兵證)進入考點。

(二)考試入場。本次考試考生入場實行“智能安檢門+人工安檢”,考試當天請至少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留足進入考點通過安檢門、考場人工安檢時間。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不帶手機、智能手環等違禁物品,不攜帶鑰匙、磁卡、打火機,金屬手鐲、戒指、項鏈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發卡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如確有帶入,應服從考點統一管理,交指定地點存放,考試結束后方可取回。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禁止進入考點。

(三)答題要求。今年我省成人高考繼續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卡客觀題部分要求用2b鉛筆答題,主觀題部分要求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答題。使用規定以外的筆而影響評卷識別的,后果由考生承擔。

(四)注意交卷事項。交卷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擅自提前離開考場視為違紀,取消該科考試成績。提前交卷考生須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域停留。考試結束前不得領取所寄存的手機等物品,不得提前離開考點。考試結束后,考生要及時領回個人物品,注意財產安全,有序離場,不得擁擠,不得在考點附近聚集。

(五)請做好個人防護,考試期間自行決定是否佩戴口罩。如身體出現異常,請主動向考點異常考生申報處工作人員或監考員報告,以便妥善安排。

(六)11月16日起考生可通過云南省招考頻道網站(www.ynzs.cn)、云南省招生考試院微信公眾號查詢考試成績,12月下旬征集志愿,12月底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書由錄取院校發放,有關事宜請與錄取院校聯系。

五、誠信考試提醒

考生應認真閱讀《2023云南省成人高考考場規則(見附件)》,遵守考場規則,服從考點和考試工作人員管理。如不遵守相關規定,有違規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特別強調:

1. “代替他人考試或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等涉嫌違法行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移交公安、司法機關相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2. 考試期間,嚴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等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一經發現無論使用與否即視為作弊,將取消本次考試所有成績,情節嚴重者停考1—3年。

3.本次考試將全部在標準化考點進行,全部考場均實行全覆蓋、全時段網上監控和錄像,監控視頻和后期的錄像回放都將作為認定考試違規的依據,請各位考生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共同維護考試的公平考試。

本次考試設立咨詢及舉報電話:紅河州招生考試辦公室0873-3732960;彌勒市招生考試辦公室0873-6122374。同時,紅河州招生考試辦公室在考試期間將在紅河州教育體育局設立舉報箱,地址:州行政辦公中心c區5樓。

特此公告。

附件:考場規則

紅河州招生考試辦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衛生防疫要求。

二、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身體特殊原因(如醫療器械、懷孕等)的考生須出具醫院證明。

考生只能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無封套橡皮、直尺、透明文具袋等必備考試用品入場,其他任何物品一律不得帶入考場。考試無關用品應存放在非考試物品擺放處。嚴禁攜帶手機、智能手表、電子手環等通訊工具、書籍、資料、包袋、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計時工具(如手表)、涂改液、修正液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如有帶入考場請立即交出,試卷發放后一經查出將按違規處理。考試過程中,考生如攜帶手機或其他具有接收和傳送功能的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將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考試成績,情節嚴重者停考1—3年。

三、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領到答題卡、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漏填(涂)、錯填(涂)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試題內容有關問題。

四、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五、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六、考生應當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七、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考試結束后被認定為雷同答卷的,將視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試成績。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八、交卷時間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擅自提前離開考場視為違紀,取消該科考試成績。提前交卷考生須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須在考點指定休息區域停留。考試結束前不得領取所寄存的手機等物品,不得提前離開考點。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應當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十一、特別提醒,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行為;買賣或提供作弊器材、試題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如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請主動退離考場,若不主動退離考場的,考試開始一經查出,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gxxslc0qa24uqi_g3gtv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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